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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1月4日讯 昨天上午,家住市区奇山中街46号的吴女士给本报打来热线反映,她儿子夫妻俩都没有正式工作。现在他们的孩子已经7岁了,虽然早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但却从来没有领取过独生子女费。她询问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就吴女士的问题,记者咨询了烟台市计生委。据工作人员介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吴女士可以先到奇山办事处咨询、办理。 (徐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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