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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做广告肖像遍地是 烟台艺校生状告金猴集团

2008-09-05 07:45:45

来源:水母网  



在莱山区金猴服饰专卖店门口,汪小钧指认对方张贴的宣传广告是自己的肖像。YMG记者孙泓炜摄

汪小钧的父亲展示儿子被侵权的肖像。YMG记者孙泓炜摄

水母网9月5日讯(YMG记者 孙泓炜 摄影报道)汪小钧是我市某艺校06级学生,今年18岁,身高1.90米。在中国文联举办的“中国艺术新星大赛”中曾获得金奖。去年7月份,曾为烟台某服饰公司拍过广告宣传册。偶然一天,他得知“威海金猴集团服饰公司”烟台连锁店的大门口挂着他的肖像。日前,小钧的父亲一纸诉状将“金猴集团”告上法庭。

去年10月,一位朋友告诉小钧,他的肖像被挂在莱山区烟大附近“威海金猴集团服饰公司”连锁店门口。小钧和父亲汪先生立即打车到现场查看,果真如此。之后汪先生又在海天名人广场附近、开发区德胜商城等地的“金猴服饰专卖店”看到小钧的广告照片,汪先生都拍了下来,后来在“金猴服饰”的网站上又发现大量使用小钧肖像的广告图片,也一一拷贝下来。

据小钧透露,2007年7月6日,他为烟台某服饰公司拍了广告宣传册。“这个头是小钧的,身子是别人的。”汪先生指着金猴服饰宣传册上的图片告诉记者。还有一幅图片,小钧和一个女模特“相依相偎”,可是他根本不认识那名女模特。

今年8月中旬,汪先生到莱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猴服饰”赔偿15万元。法院依法受理,日前已经向“金猴服饰”送达开庭传票。曲学松律师说,“金猴服饰”没有征得汪小钧及其父母的同意,也没有向汪小钧支付任何报酬。使用汪小钧肖像用作商业广告明显侵犯了汪小钧的肖像权。汪小钧有权要求“金猴服饰”立即停止使用其本人肖像权,而且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据莱山法院工作人员透露,这是近年来本院受理的第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本报将对此案继续予以关注。

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曲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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