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24日
著名经济学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
7月21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引起酒业的高度关注。对此,我们围绕消费税改革的基本目标和要领,消费税的功能、基本制度安排,针对此次改革的可能方案选择及对我国酒业的可能影响,以及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实质诉求与带来的发展机会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这一决定,对应“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的方针要求,体现出这轮改革部署的消费税改革目标。对于我国消费税的功能、基本制度安排等情况,中国特色的消费税,实为特种消费税。1994年财税配套改革时的基本框架延续至今(曾有过较小动作的调整变化)。目前有15个税目(具体征收有从价、从量等细致设计),酒及酒精是其中之一。
2023年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8.9%,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三大税种,最主要的收入来自烟、酒、汽车、燃油。
对于此次改革的可能方案选择及对我国酒业的可能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是交给地方形成收入支持的必要前提;
第二,在可选的14个税目中,具有较大可能性的,估计有机动车、游艇、燃油,其次是酒,对烟存疑;
第三,如把酒类收入纳入移交地方的范围,对于酒业的市场扩容是利好,行业和相关市场主体、管理部门要作抓住机遇促发展的准备;
第四,此轮消费税改革也可能伴随有税目的增减(过去已有案例:如一次性木筷和洗头膏、洗发水。此次有可能纳入的,如私人飞机、高档夜总会服务消费)。
针对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实质诉求与带来的发展机会,我们认为:
“统一大市场”的真谛,是打造高标准法治化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向下,在产权保护、公平竞争、要素流动方面制度规则“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的“统一”,对于使企业“活起来”意义重大,是实现“新的两步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制度基建”。这个建设任务,也必然要对接“制度型的高水平对外开放”。
统一大市场,当然包括技术标准的统一,但这并不是“攻坚克难”的主要内容,而是属于管理优化的内容。
统一大市场也不可理解为强化纪律性——一律“齐步走”式的统一,其本质上是“包容性发展”“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现代化治理的“大环境规范化”的统一。
正确把握我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然给企业,特别是民营经济主体带来重要的发展机会。国有、非国有酒类企业,都应注重“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中的共同发展机会。营销、物流、市场运作管理等方面的主体,也将共享这一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