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雨污水管道修缮可使用住房维修金

2024年01月22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近日,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重新起草形成了《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了维修资金交存、适用和使用范围,并改变了交存方式,以确保资金安全。这不仅降低了维修资金的表决要求,使用起来也更加便捷。《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涉及千家万户利益。记者了解到,原《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烟台市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重新起草形成了《办法》。《办法》起草过程中,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最新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衔接,充分考虑烟台实际,与原《办法》相比扩大了交用范围,贴合民需民意。《办法》共五章56条,分别对制定依据、维修资金交存范围、基本定义、各级部门职责分工等,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交存节点、交存流程和专户管理要求等,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使用方式、使用流程和相关标准要求等,对账户资金安全管理、增值保值、维修资金返还、信息公开、账户审计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对公共建筑的维修资金交存、政策衔接、办法有效期限等进行了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和之前相比有哪些明显变化?市住建局物业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将“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和储藏室”纳入维修资金交存、适用范围,将“无障碍设施”“单元门”“雨水污水管道”等列入维修资金使用范围,贴合烟台实际,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而在住房维修资金交存方面,原《办法》规定:“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将首期维修资金交至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足额交至维修资金专户。”《办法》调整为“业主在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前,将首期维修资金直接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调整后,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变更为业主自主交存,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

“表决难”是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的一大现实障碍,按照《办法》,调整住房维修资金一般使用条件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整后,表决阻力减小,有利于快速使用维修资金。

未来,住房维修资金使用和查询将更加透明。《办法》增加“建立维修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等情况;建立业主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自有产权房屋账户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查询”条款,确保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增加“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新闻延伸

维修资金使用 须符合哪些条件?

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维修资金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维修资金账面金额低于首期交存金额的30%时,续交后方可使用;

(二)一般使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