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纪法衔接贯通 形成纪法治党合力

2024年06月10日

张克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促进了执纪执法贯通衔接,为进一步实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

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则第四条中增写了“执纪执法贯通”这一总体要求,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纪和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但两者分属不同的规范,运用的是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适用范围、内容要求等都有差异。要想统筹用好这“两把尺子”,必须要促进纪法贯通和衔接。因此,实现纪法衔接、促进纪法贯通成为近年来贯穿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也成为这次《条例》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看点。《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从《条例》修订内容来看,执纪执法衔接贯通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二是促进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三是借鉴法律有关规定不断充实完善。

一是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比如《条例》第三十条,明确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处分规定,即“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从内容来看,本条款不但体现了纪法衔接,还对具体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而在2018版《条例》中此条是没有具体化的违法行为的,只简单用“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进行表述。而且新修订的《条例》还对不同情形的处分办法进行明确,比如本条第三款,这个条款量纪幅度仅有一个处分等级即开除党籍,换言之,一旦构成嫖娼行为、吸毒行为,无论情节如何,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违纪党员都将被开除党籍,有利于促进精准执纪。

还比如《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也就是党员如果既违纪又违法,还涉嫌犯罪的,先党纪处分,然后政务处分,最后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促进了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比如《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2018版《条例》中,只是要求“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不强调“撤销其党外职务”。但是这版明确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你的党外职务一般也保不住。本条新增内容还规定,因违纪被免职的党员,党内职务也要撤销。也就是说,党纪和政务的处分应该是相匹配的。

再比如《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先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判刑了,这个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要根据判决书给再他一个党纪处分;如果这个党员还是公职人员,监察机关还要给他相应的政务处分。另外,对公职人员的处分,除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或单位也要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这部分主要表达的是,如果党员先受到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那么在追究他的党纪责任的时候,要根据相关单位给出的处分、处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总之,这些条款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党纪政务处分的协同和匹配问题,将第四条增写的“执纪执法贯通”原则落实落细。

三是借鉴法律规定不断充实完善。在总则部分,还充分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了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

比如《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关于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的规定,明确“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在这里,要做对计算题,不要以为犯了多条纪律就可以只算最高处分期限,而是多个处分期限相加之和。

再比如《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经济方面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把之前“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我们知道,共同犯罪理论里面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分,他们在犯罪事实中所起的作用不一样,受到的制裁也不一样,这个理论就参考到《条例》修订里面来了。

总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促进了执纪执法贯通衔接,为进一步实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

(作者单位:中共烟台市蓬莱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