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教育局发布暑假校外培训平安消费重要提示——

不要到无证无照机构接受培训

2024年07月10日

YMG全媒体记者 李京兰 通讯员 卢鹏 牟文清

暑假将至,烟台市教育局发布暑假校外培训平安消费重要提示:请远离“无证无照”机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务必做到“四看”“三不要”。

四看: 看办学资质和教师从业资格等

一、看培训机构证照是否齐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艺术、体育、科技培训的机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相应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查看核实办学场所内悬挂的上述两类资质证件。目前我市所有具有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学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培训资质的在营机构都已经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实施白名单管理,广大家长可以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以下简称专用APP)查看白名单机构及其相应资质证件信息。

二、看培训教师从业资格是否达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业,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从事学科培训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外籍人员要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所有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办学场所、网站显著位置公示,专用APP显示的教师已经经过从业资格审查,家长能够看到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关于教师资格,在此重点提醒: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具有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的资格,这种机构签发的证书、证明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家长如果有指定教师接受培训服务要求的,可以在与机构签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三、看机构办学场所是否达标

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设施必须通过行政审批机关的相应实地检查验收,包括场地面积、安全质检、消防等方面。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舍、场地办学。机构场所内显著位置应悬挂公示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消防安全承诺书》等,同时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场所内监控设施和消防应急设施齐备,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安保人员。

四、看缴纳培训费用是否合规

依据《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全部进入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监管,不得使用其它账户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或5000元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我市已全面建立校外培训收费专用账户,提倡家长通过专用APP缴纳费用,自动签订规范的电子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防范霸王格式条款。通过专用APP缴纳的费用将自动纳入专用账户监管,实现线上省心选课、安心购课、宽心缴费、放心退费。

三不:

不到无证无照机构进行培训

一、不要盲目跟风参加校外培训

暑假正是孩子们休息恢复、自主成长、发展个人兴趣的黄金时期,希望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实效,不要盲目跟风报班,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的职责,自觉抵制各种违规违法学科类校外培训。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多关心孩子的精神需求,引导孩子制定科学的假期计划,陪伴孩子共同度过美好的假期。

二、不要到无证无照机构进行培训

不要参加以“托管照看”“幼小衔接”“高端家政”“家庭教师”“众筹私教”“AI自习室”等名义开展的“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方式违规开展的学科类培训;不要参加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的有偿补课活动;不要参加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提升、国学班等名义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开展的学科类培训活动。以上这些“无证无照”机构的办学场所安全状况未经验收,往往通过封闭逃生通道、私设暗门等形式逃避检查,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

三、不要缴纳大额培训费用或者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转账

不要因为培训机构举办充值送课、打折优惠等活动,冲动缴纳时间跨度超规定时限(3个月或60课时)和规定金额(一次性缴费5000元)的培训费用。为有效防范“卷钱跑路”“退费难”等问题发生,不要向培训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街头路边招生人员的个人支付宝、个人微信等对公账户外的任何账户转账缴费。缴费完成后,要及时索取发票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税务发票,不要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税务发票,避免后期权益受损。

另外,还提醒家长,要学会合理维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如果机构存在不具备资质从事培训服务、以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欺诈消费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培训活动、不提供相应教学设备和设施、以不正当理由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家长最高可以要求按照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家长如果与机构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要尽可能收集齐有关证据,通过与机构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如果家长通过虚假广告接受校外培训受到欺骗、误导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保留相关证据,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租人(即房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解散的,其董事、理事等决策机构成员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