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职业院校兼职专业教师5年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30%

2024年07月17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李京兰 通讯员 相立伟)记者昨日从烟台市教育局获悉,7月10日《烟台市职业院校兼职专业教师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此《办法》结合烟台职业教育实际,可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院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专业教师,优化职业学校教师配置,实现专兼职教师优势互补。《办法》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9日。

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聘用兼职教师

《办法》所称职业院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所称兼职专业教师是指受职业院校聘用,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程等教育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职业院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用兼职专业教师应紧密对接全市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职业院校聘用的兼职专业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用少量身体健康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领域能工巧匠。

兼职专业教师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一般应具有本专业(行业)5年及以上生产实践经历;中等职业学校兼职专业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高等职业院校兼职专业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技师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也可聘用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级传承人等;

聘用退休人员的,初次聘用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可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

职业学校可通过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专业带头人(领军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多种方式聘用兼职教师。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团体聘请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人员,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带徒传技、技术创新、科研攻关、课题研究、项目推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合作。

职业院校可在教职工编制(人员控制总量)总额的20%以内聘用兼职专业教师,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专职人员和兼职专业教师的数量不得超过学校编制总数(人员控制总量)。所聘兼职专业教师不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职业院校聘用兼职专业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面向社会聘用。通过对口合作方式聘用兼职专业教师的,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根据职业院校兼职专业教师岗位需求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用人选,签订工作协议。面向社会聘用兼职专业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用程序。

专业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不少于1个学期

专业兼职教师的聘用期限根据教学安排、课程需要和工作任务,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不少于1个学期。职业院校要将兼职专业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通过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持续提高兼职专业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兼职专业教师首次上岗任教前须经过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师德师风、教学规范及要求、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学生心理、学生管理等方面。

职业院校保障兼职教师在教学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与专任教师同等条件、同等待遇,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兼职教师在职业院校的归属感、荣誉感,促进兼职教师更好适应岗位工作。鼓励兼职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书,参与“双师型”教师认定。加强对兼职教师的帮带和指导,鼓励、吸收兼职专业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建立专兼职教师互研、互学、互助机制。

兼职专业教师要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量和课程课时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高质量完成课程讲授、实习实训指导、技能训练指导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

兼职专业教师要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修(制)订,增强教学标准和内容的先进性和时代性;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专业和课程建设、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技能传承、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工作,共同推进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兼职专业教师参与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协助引入生产性实训项目,协助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及到企业实习实践。

兼职教师的工作报酬要充分体现其价值贡献

兼职教师的工作报酬可按课时、岗位或者项目支付。职业院校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可综合考虑职业院校财务状况、兼职教师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工作报酬水平,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建立完善兼职专业教师资源库。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将选派兼职专业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激发企业选派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切实承担起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

另外,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院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