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车辆公告

2024年12月0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对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在我大队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及事故车辆予以公告,请当事人携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有效证件到我大队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福山交警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