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
国家统计局烟台调查队党组书记、队长 纪萍
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这是《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后,历经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后的第三次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新时代新征程统计现代化改革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贯彻新修改《统计法》,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保障统计调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奋力推进以统计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实践。
良法而修,依法统计的环境不断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事关统计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多次作出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多部事关统计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为做好新时代统计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此次《统计法》修改,着眼于新时代新征程对统计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新部署和新要求体现在法律中,为完善统计法治体系、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保障。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就要着眼维护统计法定职责和统计工作秩序的基础作用,持续优化统计法治环境,营造良好的统计调查工作生态,保障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法定职权。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就要推动解决统计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健全统计法治体系,完善统计调查体制机制,增强统计调查工作的内生动力,推动统计调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循法而治,依法治统的导向更加清晰
《统计法》实施41年来,统计调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在保障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和推动统计调查工作开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统计法》修改围绕防治统计造假、加强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等重要方面进行了完善,依法治统的基础更加稳固,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更加坚实。贯彻新修改《统计法》要立足切实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将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有效贯通协调,做好纪法的有效衔接,保持对统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高压态势,让“不敢假”的法律约束不断增强。贯彻新修改《统计法》要立足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的体制机制运用好,将搞准搞实统计数据作为法定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严格落实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全链条管控制度规范,让“不能假”的法治机制不断完善。贯彻新修改《统计法》要立足以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厚植法治思想,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者、落实者、参与者都要认真学习统计法、严格遵守统计法、模范执行统计法,做到依法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恪守统计职业操守,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不想假”的法治氛围不断巩固。
遵法而行,依法调查的约束愈加严实
当前是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新修改《统计法》的出台对于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和重要意义。作为统计调查机构和统计调查工作者,遵守执行新修改《统计法》是各项统计调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应有之义,要切实做到依法履行统计职责职权,严格落实依法调查。在工作中我们聚焦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瞄准调查工作的薄弱点、数据质量的风险点,以各项调查专业的数据质量核查为抓手,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全调查流程的数据质量,扛牢确保数据质量“直属队”的职责;聚焦调查样本管理,积极推动样本的档案式动态化管理,全面及时地掌握样本信息,确保样本代表性,提升调查样本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有力有序地推动调查对象高质量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履行统计抽样调查“轻骑兵”的职能;聚焦统计调查重点工作,规范开展住户调查周期内样本轮换和分市劳动力调查,严格执行调查制度和实施细则,入真户、摸实情做实做细摸底工作,践行民生统计监测“主力军”的使命;推进统计法治建设,一方面加强统计法治教育,提升统计法治素养,打造高素质统计法治队伍,另一方面以执法促普法,通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培养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思维,形成依法配合统计调查的法治意识,发挥执法监督检查“生力军”的作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狠抓新修改《统计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稳步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奋力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断向纵深发展,以高质量统计现代化改革成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