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11日
烟台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高文龙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此次统计法修改围绕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条、修改二十一条,对于新时代新征程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加强统计监督,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统计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1983年颁布的《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实行统计监督;2009年修订的《统计法》进一步规定,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的三大统计职权;此次《统计法》修改,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围绕统计监督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将统计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调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统计法实施四十一年来,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实践中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例如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对统计数据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新修改《统计法》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赋予了统计监督新的历史使命。贯彻落实好这些职责使命,需要进一步深刻把握统计监督的政治属性,强化“三个必须”,全面提升统计监督质效。
一是必须提高数据质量。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基础。统计数据一旦失真失实,统计监督便会失察失效。按照新修改《统计法》要求,推动各级各部门建立并严格落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整治统计领域顽瘴痼疾,以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保障统计监督成果的客观公正。近几年来,烟台市统计局围绕依规依法开展统计监督,持续加大数据核查和执法检查力度,有效监督统计调查组织权、统计数据生产权、统计数据发布权等统计领域公权力运行情况。从2019年以来,除常态化开展数据核查外,还对1200余家“四上”企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依规依法进行处理,有效发挥了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二是必须突出问题导向。按照新修改《统计法》要求,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统计专业优势,运用科学监测评价和数据定量分析,查找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板弱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精准施策提供依据。
三是必须强化纪法衔接。实行纪法衔接是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统计领域公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坚实制度保障。新修改《统计法》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相衔接,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强化统计监督职能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衔接,坚决纠治统计领域公权力的错用和滥用,坚决维护统计纪法的严肃性。去年,烟台市纪委监委、烟台市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统计机构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和问题线索的意见》,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等各类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保持惩治统计造假的高压态势。
二、坚持依法统计,努力营造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统计生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多次就防治统计造假、提高数据质量作出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统计法,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误导依据统计数据进行宏观调控决策,严重背离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触犯党的纪律底线,透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必须从上到下,自始至终加以防范和惩治。
新修改的《统计法》,强化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一方面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内容,同时明确违反者将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另一方面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红线,为领导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提供了法治遵循。
烟台市统计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山东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连续两年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和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着力解决权力干预、“数据寻租”、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督促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实数、报告实情、反映实际,真实客观反映经济运行态势。
三、把握时代大势,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
习近平总书记基于信息化趋势和国内外大局,明确提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等重要论断。信息化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的强大力量,统计信息化也同样是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最活跃、最有效的基础保障。
一是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是统计信息化的必由之路。新修改《统计法》第五条从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现代化等方面,对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作出规定,必将大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运用与转化,有效提升统计工作的数字化、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二是强化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应用以及统计信息共享是提升政府统计效能的重要举措。充分利用行政记录资料,可以节约统计调查成本、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社会大数据可以补充常规统计调查短板,拓展统计调查指标体系,提升统计调查质量和效能。新修改《统计法》第十八条对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这些规定有助于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消除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通过法律保障推进多源数据拓展,获取内容更丰富、准确度更高的数据,从而生产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
三是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是变革数据采集模式的重要基础。统计承担采集数据、加工数据、分析数据的重要职责,在大数据时代面临良好发展机遇。新修改《统计法》作出“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的明确规定,为科学、准确、及时获取“最先一公里”统计数据,重构统计生产的微观基础,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我们要以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为契机,积极推进统计数字化转型,深化大数据统计应用,加强普查、调查统筹协调,加快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早日建成科学高效的统计调查方法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