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18日
姜春康
破坏公共设施现象,在全国许多城市存在。据“烟台民意通”栏目报道,港城个别公交站点的玻璃、公园座椅等惨遭“黑手”。近期,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了整顿。
每个人都在享受着社会公共设施带来的便利,但不是每个人都对公共设施爱护有加。大到城市形象建筑,小到路旁的一棵树,保护还是破坏,就显示出市民截然不同的文明境界。
破坏公物,首先涉嫌违法。我国宪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宪法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公物,身附公共财产属性,就决定了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经济学意义上,公共设施都属于公共产品范畴,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
生活中,我们经过电杆、电缆埋藏地时,经常会看到旁边竖着一块牌子,提醒市民“破坏偷盗电缆等公物是犯罪行为”。但现实中,很多地方没有这样的善意提醒,这就更需要市民自觉维护公共设施。
保护公物,人人有责。城市管理,也需要开动脑筋多想办法。譬如,可适当曝光那些破坏公物的不文明行为,抑或让破坏公物者担当义务监督者去监督另外的“破坏者”,等等。
奉劝破坏公物者,立即住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