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10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近日,《烟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市民可以在2023年7月15日前提出相关意见。
《办法》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了明确界定。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进行预售,由购房者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预售资金分为监管额度内资金和监管额度外资金。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形成监管合作银行名录,招标结果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选择监管合作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新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实行统一命名,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管理监管账户。未开立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立监管账户时,监管银行应保证账户的唯一性和专用性,只能作为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的专用账户,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贷账户、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混用,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购房者应将预售资金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者交纳的预售资金,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预售资金。
预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其他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支付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预售资金监管终止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上级公司或股东不得抽调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供虚假材料,未按时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严重拖欠等情况,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商品房预售的合同网签业务及预售资金的使用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