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24日
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网络社交平台的广泛应用,每个人都能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记录生活的点滴、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在网络社交平台中发表的言论存在不当之处,对他人的名誉产生影响,很有可能因侵犯对方名誉权而承担责任。
为讨要工资发不实视频
闫某于2021年10月9日到某美容中心工作,2021年11月15日辞职,其间自10月9日至11月7日从事前台工作,11月8日至离职从事美容师工作。闫某离职后,某美容中心一直未给付其工资。2021年12月15日,闫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美容中心支付2021年10月9日至2021年11月14日的工资。莱阳市仲裁委以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随后,闫某因某美容中心欠其工资,在网络上发布题为《黑心老板××》《××欠我工资》的抖音短视频,后又删除。某美容中心认为闫某在抖音上发布视频,损害了名誉,将闫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闫某赔偿名誉损失费10万元,并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公开道歉。
法院认定视频已侵权
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在闫某提交的其与经营者董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是依据闫某签字的《日常管理制度》——“前台辞职后,剩余的工资一年半以后发放”的内容主张应该一年半后发放,经营者董某并未表明不发放,双方仅在发放时间上有争议。闫某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寻求解决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其在抖音发布的视频中直接称经营者为“黑心老板”,确实给对方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在后来的《××欠我工资》视频中,闫某称,听别人说××欠多人的工资、已被列入黑名单等,这些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作依据,便直接发布出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方的名誉。莱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名誉权,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应公开道歉,名誉损失费未获支持
本案中,被告闫某的目的是讨要工资,因与原告在支付时间上产生争议而在抖音个人账号发布视频,影响范围有限,且其已进行了删除,应认为后果较轻。原告要求其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公开道歉,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单位名誉损失费10万元,根据其庭审陈述属于精神层面的损失,不予支持。
名誉权是一种精神性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社交平台中发表言论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借机损害他人的名誉。在网络社交平台中发布贬损他人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毕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