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至佳日”旅游公司特大集资诈骗案终审宣判

3000余人1亿多元血本无归

2024年04月02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樊依)近日,烟台中院对芝罘法院一审审理的“吉至佳日”旅游公司特大集资诈骗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至案发造成3000余名集资参与人共计101271562.35元无法归还。芝罘法院一审判决5人犯集资诈骗罪,其余6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3人还犯有洗钱罪,刑罚最重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三万元。

被告人董某、孟某、孙某于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间,交叉结伙,先后在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以及淄博市、济南市、潍坊市等地设立“吉至佳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由宗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乙先后担任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们采取发放宣传单、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以提供旅游服务的名义,推出人民币2000元至199800元不等的旅游线路购买政策,承诺到期后客户不参与旅游,可全额返还并向客户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同时,他们还推出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阿森达电商平台投资政策,承诺返利,根据不同政策承诺的年化收益率由20%至60%不等,实为集资诈骗。

被告人董某、孟某、孙某隐匿身份,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遥控指挥,任命二人为公司负责人,并定期到各个公司收取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其间,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公司山东地区负责人,在客户推介会上讲话并对公司情况做虚假夸大宣传。诈骗的钱款除用于返本付息、支付员工工资和提成、公司基本运营支出外,其余款项均被被告人孟某、董某、孙某、王某甲、王某乙瓜分挥霍,并有部分资金无法查明去向。至案发时,3000余名集资参与人共计101271562.35元无法归还。

被告人薛某于2021年3月开始担任“吉至佳日”旅游服务(烟台)有限公司业务员,同年8月任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被告人石某、田某、孔某、王某丙、张某等业务员向集资参与人宣传公司政策、销售旅游线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从中收取提成获利。

芝罘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董某、孙某、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薛某、石某、田某、孔某、王某丙、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孟某、董某、孙某为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将集资诈骗款转换为大额财物、虚设债权债务,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并应依法数罪并罚。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判决各被告人十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金额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