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死者生前近亲属与其关系远近进行分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

2024年04月03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去世,亲属因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引发矛盾纠纷,直至对簿公堂。

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属于遗产?应当如何分配?福山法院以案释法,提醒市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应按照死者生前近亲属与其关系的远近及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进行分配。

2021年9月,刘某友与潘某珍的儿子刘某华在工作时不幸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福山区工伤保险基金向刘某华账户拨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40195.02元,共计916875.02元。刘某友与潘某珍认为其作为死者刘某华的亲生父母,有权分割刘某华的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遂将儿媳邹某玉、孙女刘某园起诉至福山法院,要求法院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分配方法,判决其分得儿子刘某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中的458437.51元。

福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自然人去世后发生的。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给予死者生前家属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应由死者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所有,其具体分割应当根据近亲属与工亡职工生前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调整幅度根据具体案情确定,适度即可。

本案中,刘某华与邹某玉作为夫妻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互相扶持,育有一女,共同居住的房屋尚有房贷需要偿还,生活紧密程度较高,且在刘某华去世后,丧葬事宜由邹某玉与刘某园共同操办,丧葬费由邹某玉支出。而原告二人系刘某华的父母,与刘某华未共同生活,生活紧密程度较低,且原告二人尚有一女儿可给予照顾。被告刘某园作为刘某华的女儿,在刘某华去世时已经成年,可独立生活。关于丧葬补助金系用于死者安葬事宜,按照谁支出谁享有的原则处理,即由具体承担死者丧葬事宜费用的利害关系人享有。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刘某友、原告潘某珍、被告刘某园分别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的份额(175336元),被告邹某玉享有40%的份额(350672元);丧葬补助金40195.02元由被告邹某玉享有。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