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4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刘明东
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受伤,算不算工伤?近日,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布一起典型案例,前后通过5次法律援助,农民工罗某终于拿到31万余元工伤赔偿款。
农民工在工地上割伤手指
2019年3月,进城务工的罗某应聘至劳务公司工作,该公司从建设公司处承包了木工工程,罗某在该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期间,劳务公司未为罗某缴纳社会保险,建设公司亦未将其添加到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名单中。2020年1月,罗某在工作中将手指割伤。自罗某受伤超过一个月,劳务公司及建设公司均未为其申请认定工伤,三方对赔偿额亦未达成一致意见,罗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0年6月,罗某向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罗某属于农民工,且该案属于工伤事故纠纷,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的林巧蕊律师办理此案。
林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向罗某了解案情,最终确定了办案思路:罗某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考虑到劳务公司的赔付能力、避免裁判文书无法有效执行等问题,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将用人单位及建设单位均列为赔偿主体。
两家公司连带赔偿31万余元
2020年8月,林律师将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开发区人社局。本次工伤认定争议的焦点:罗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020年12月,开发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受伤为工伤。
2020年12月,林律师又为罗某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相关材料。2021年6月,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罗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
因对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2021年7月,罗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山东畅为律师事务所林巧蕊律师继续代理。林律师向开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三项请求:一是确认罗某与劳务公司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劳务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3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9136.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7133.33元,以上合计349770元;三是建设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罗某申请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进行了开庭审理,争议焦点为建设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林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因劳务公司未给罗某缴纳社会保险,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亦未将罗某添加至项目工伤保险投保人员名单,导致罗某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建筑业务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作业活动负总责,依法承担全部用工责任。因建设公司对劳务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未起到应有的监督、管理责任,给罗某的工伤待遇赔偿造成损害,现罗某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并无不妥。
2021年11月,开发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基本采纳了林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罗某与劳务公司自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7089.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9136.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7133.33元,以上合计313359.17元;建设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农民工终于拿到赔偿款
建设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开发区人民法院。罗某于2022年8月1日第三次申请法律援助,继续要求林巧蕊律师代理,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一致。
建设公司上诉至烟台市中级法院。罗某于2022年10月1日第四次申请法律援助,强烈要求林巧蕊律师继续代理。2023年7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两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2023年11月,罗某第五次申请法律援助,山东旭冉(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林巧蕊律师向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3月,罗某终于拿到执行款313359.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