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回家又外出撞车,同饮者担责吗?

法院:饮酒行为非交通事故近因,同饮者无责

2024年07月10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王迪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亲朋好友相聚把酒言欢,有人却在聚餐后自行外出时遭遇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同饮者需要担责吗?近日,牟平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判定同饮者无责。

饮酒回家后又外出撞车身亡,家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

2023年6月,刘某、张某应林某的邀请来到钱某经营的饭店与林某共进午餐。席间刘某身体不适,吃了点饭就先行离开,张某与林某同饮啤酒,共饮四五瓶后林某有事先行离开。跟着林某驾车与之前约好的赵某父子、孙某到某烧烤摊聚餐。4人共点啤酒10余瓶,一小时后4人一起离开。林某驾驶车辆回家后时隔近两小时又驾车外出,所驾车辆与道路边的行道树及交通标志杆发生碰撞,林某当场死亡。

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林某驾车过程中,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车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林某家属认为刘某、张某、钱某、孙某等共同饮酒人未尽到照顾、劝阻义务,放任林某驾车离开,应对林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6人诉至法院,要求6人赔偿损失。

法院:饮酒行为非交通事故近因,同饮者不能预见该危险

本案争议焦点是,6名被告是否有过错,应否对林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为饭店的经营者,并未参与林某组织的饭局,不应认定为“共同饮酒”;刘某因身体不适未与林某饮酒且先行离开;张某虽与林某饮酒,但喝至中途林某有事先行离开并付了餐费,对其之后的行为张某无法控制;孙某作为林某的朋友介绍林某与赵某父子见面,4人交谈约一小时后离开,从监控看离开时几人都能自己行走且意识清醒。事发当日,6名被告虽与林某共处过或共饮过,但无证据证明在相处过程中6名被告对林某有劝酒或强迫其饮酒的行为。

林某家属认为共同饮酒人明知林某饮酒,却对其驾车行为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其存在饮酒行为与事故之间事实因果关系上的关联性。法院认为,因林某已经死亡,对于当初饮酒的具体情形以及酒后共同饮酒人是否对林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尽到必要提醒、劝阻义务的客观事实无法查明;但林某驾车到家后再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饮酒与再次驾车行为有一定的时间间隔,饮酒行为并非交通事故的近因,共同饮酒者对该危险的发生不具有可预见性。

此外,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林某对喝酒行为应有自控能力,也应当预见到酒后、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辆的危害性,但林某明知喝过酒回到家后不休息却仍然驾车外出,以致造成单方交通事故死亡的惨烈后果。

结合上述事实,牟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普通人的认知来讲,无法过于苛责共同饮酒人对于吃饭、聚会结束一两个小时后所发生的事故存在相应预知,林某家属亦无证据证明6人在林某的死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林某家属要求6名共同饮酒人对林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林某家属不服牟平法院一审判决向烟台中院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共同饮酒人对醉酒者负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

法官表示,亲朋好友聚一起正常吃饭饮酒系情谊行为,其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会附随产生提醒、劝阻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在共同饮酒侵权纠纷中,共同饮酒人的提醒、劝阻义务,来源于其先行为导致的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的危险状态,判断预见可能性是否存在,要具体结合饮酒场所、饮酒人状态、饮酒人年龄及职业等因素。比如明知饮酒人不胜酒力或需要驾驶车辆或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等情况,共同饮酒人依然劝酒或对他人的不当劝酒行为不予制止,在此过程中对于可能发生的酒后突发疾病、酒后驾驶车辆引发后果、酒后呕吐物导致窒息以及酒后高危作业带来的损害等,共同饮酒人应当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

法官提醒市民: 第—,饮酒者应量力而行。饮酒者对自身酒量以及身体状况是否适宜饮酒应当了解,对自身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第二,共同饮酒人应文明饮酒。共同饮酒人应摒弃强迫性劝酒、斗酒等不良行为,并对不良行为进行有效劝阻。若发生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宜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共同饮酒人需要承担责任。

第三,共同饮酒人应相互照顾。共同饮酒人对醉酒者负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共同饮酒人应将醉酒者送至医院或者安全护送回家交由家属照顾;对饮酒人酒后驾车行为应及时劝阻,避免因车祸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