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出车祸,车主担责吗?

法院:名义车主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担责

2024年09月03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姐姐借弟弟的名义买车却没买保险,结果姐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故认定由姐姐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弟弟作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牟平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此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担责。

姐姐以弟弟名义买车发生事故,姐弟二人被告上法庭

彭某姐姐因个人原因,在购买家用轿车时不方便登记在自己名下,遂与彭某协商,将购置的车辆登记在彭某名下。彭某常年从事渔业捕捞,很少在家,于是同意姐姐以自己的名义买车并使用。

2023年9月,彭某姐姐驾车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彭某姐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该车没有购买保险,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家属将彭某及其姐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余万元。

因未投保交强险,名义车主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彭某作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因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保险,肇事方赔偿能力不足,受害方进行了适当让步,在彭某姐姐先行赔付受害人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0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彭某和姐姐二人在三年内再共同赔偿受害人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官表示,肇事车辆是由彭某姐姐出资购买并使用。彭某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实际上并没有实际控制和使用车辆,对车辆没有运行支配权。彭某姐姐驾驶机动车与受害人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受害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彭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系该车辆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彭某即便不实际使用该车辆,亦负有投保或督促车辆使用人投保的义务,现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彭某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