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
本报讯 (YMG全媒体记者 刘晓阳 通讯员 张志旭) 只需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提取几笔现金,就能从中轻松赚到“好处费”?停!停!停!这绝对不是发财的门路,这是通往犯罪的道路。自夏季行动开展以来,栖霞市公安局紧盯涉案线索、深挖细查,向电诈及其关联犯罪发起凌厉攻势,破获多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近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李某、史某明知他人钱款属于涉诈钱款的情况下,依然将个人银行卡号告诉他人用于收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卡内,分别从中非法获利400元、500元、600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李某、史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除了对明知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外,还有哪些行为也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他行为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转移资金、汇往境外等。
栖霞公安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赚快钱,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帮助刷脸识别、取现,以及通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财物,不要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让自己沦为诈骗团伙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