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不少人存在“停车困难症”,若是有好心人帮忙指挥就能事半功倍。但停车过程中若爱车不慎被剐“破相”,或是蹭了别人的车,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好意提供帮助之人要担责吗?近日,芝罘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对于“好意施惠”行为,除非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请保安指挥停车发生剐蹭,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今年3月的一天,王某驾驶新车回到自家小区,由于车技还不熟练,停车时请小区保安李某帮忙指挥,李某热忱相助。
不料李某指挥王某倒车时,王某的车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两辆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王某认为,因为保安李某指挥不当,才造成他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所以李某所在的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以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
法院认定保安是“好意施惠”,驳回业主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责任承担需审查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损失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本案中,小区保安应业主请求指挥、协助停车,此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在被告物业公司对业主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内。在没有证据证明保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王某作为驾驶车辆的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于是,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也即为增进与他人间情谊而作出的不受法律拘束的利他行为。其与合同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双方并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而仅在事实上达成一致,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好意施惠”也要担责
法官表示,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王某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这也就是“方向盘”原则。
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为有很多,如搭乘便车、过站提醒、为他人指路等。“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约束,但在超出好意施惠范畴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则可能会涉及侵权责任问题。“好意施惠”并非侵权责任免除的事由,施惠人不因“好意施惠”而免除对受惠人生命安全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仍将对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会基于施惠事实在侵权责任划分上予以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好意施惠”行为减责条款的规定,正是引领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