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给女儿的房被父亲姑姑奶奶分了

开发区法律援助律师据理力争,帮未成年人要回房产

2024年11月21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离婚协议清楚地约定,将三人共同居住的房产留给未成年的女儿房某。三年后女儿要办房产过户手续时,发现房子已被姑姑、奶奶和父亲分割了。最终,通过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的帮助,孩子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子。法院判决撤销继承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并将涉案房产确权在房某名下。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留给女儿,却被姑姑、奶奶和父亲分了

未成年人房某的父母于2005年登记结婚,2020年12月9日房某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将位于开发区某村的一套房产留给女儿房某。2021年,房某的姑姑和奶奶将房某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产。经法院调解,三人达成协议将涉案房产分割,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2023年4月,房某在申请将涉案房产过户至本人名下时,得知该房产被其姑姑、奶奶和父亲通过诉讼的方式另行分割了。无奈之下,房某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2023年9月,房某的母亲齐某来到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替房某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帮助女儿拿回属于她的房产。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决定为房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山东畅为律师事务所仲英律师办理此案。

仲英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约见房某及齐某了解案情,分析齐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看涉案房产登记情况,确定了涉案房产登记在房某父亲名下;而房产所有权证显示涉案房产登记在房某爷爷名下,分家协议则证明案涉房产分给了房某的父亲。

法律援助律师进一步分析:房某的姑姑和奶奶,正是基于房产证登记在房某爷爷名下,才到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法院基于该片面的证据,作出了民事调解书。本案首先解决的问题是,涉案房产属于房某的爷爷还是房某的父亲?

法律援助律师据理力争,要求法院撤销调解书

法律援助确定了本案的办案思路:首先确认涉案房产属于房某父亲,这是本案代理的关键点;唯有确认房某父亲是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其在离婚时才有权处分涉案房产。

2024年1月,本案第一次开庭。法律援助律师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第一,涉案房产属于房某所有,并提供了分家协议证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涉案房产的房产所有权证、村委会出具的因该村从蓬莱区划至开发区导致涉案房产证未能及时从房某爷爷名下过户至房某父亲名下的证明及离婚协议书等证据,结合涉案房产在房某父母离婚前一直由其一家三口居住的事实,足以证实涉案房产属于房某父亲所有。房某父亲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给房某的行为有效,故涉案房产属于房某所有。

第二,涉案继承的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其一,房某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符合法律的规定:房某系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告知,方知涉案房产在2021年又被作为遗产进行了法定继承。故房某得知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为2023年4月,房某于2023年6月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其二,分家协议上有房某奶奶、姑姑和父亲的签名盖章,证明三人明知涉案房产属于房某的父亲,而房某的姑姑和奶奶又在2021年提起继承之诉,要求继承涉案房产,在继承之诉的调解中,三人均存在恶意、虚假诉讼的故意,基于虚假事实而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损害了房某的权益,理应撤销。

法院采纳法律援助律师意见,涉案房产归孩子所有

法院最终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4年5月作出判决: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鲁0691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二、确认登记在房某爷爷名下的坐落于某村的房产归原告房某所有。

房某的姑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烟台中院。房某于2024年7月再次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仲英律师继续代理。本案于2024年9月进行了法庭调查,烟台中院采纳了仲英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4年9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依法撤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围绕涉案房产的归属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性规定等开展代理工作,通过分家协议、村委会证明和已经过户的土地使用权证相互印证,说明涉案房产虽然登记在房某爷爷名下,未予变更登记,但根据农村风俗习惯、房地一致原则,且诉争房产已于2009年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至房某父亲名下,认定涉案房产属于房某父亲所有。因此房某父母离婚时,房某父亲有权对涉案房产进行处分,该房产最终属于房某所有。又因房某的姑姑、奶奶、父亲在明知涉案房产归属的情况下又提起继承之诉,存在恶意诉讼的故意,其协议分割房产的行为,侵犯了房某的合法权益,理应对继承案的民事调解书予以撤销。

未成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