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24年12月26日

近日,省退役军人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从今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92元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521元

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

调整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5321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4821元。

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

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

提高新中国成立前的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抚恤金标准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因战

因公

因病

因战

因公

因病

因战

因公

因病

因战

因公

因病

因战

因公

因病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131880

124164

116736

119340

109932

102852

104712

95688

87108

85824

75324

67284

67032

56988

51444

52368

48180

39564

39084

33996

24672

21960

20484

16008

14400

11964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病 故

军人遗属

41856 34956 3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