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06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汽车销售公司展厅里的展车炫彩夺目,加上各种优惠政策,刺激着人们快快出手将爱车开回家。说好的不要展车要新车,结果付了款发现买到的就是展车。消费者能因此解除合同并要求三倍赔偿吗?近日,莱阳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买卖合同中因存在履行瑕疵但尚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限制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
新车变展车,车主起诉要求三倍赔偿
张某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购车辆一辆,定车时张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表明要购买一辆新车,不要展厅车辆,该汽车销售公司应允并承诺会为张某从烟台市区调换一辆新车交付。
三日后,该汽车销售公司通知张某交付车辆,张某给付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95900元、保险费用3500.19元。后张某发现,该车即为汽车销售公司展厅处的车辆。
张某以该汽车销售公司将展车作为新车卖给其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解除机动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95900元、保险费3500.19元并赔偿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287700元。
不构成根本违约,买卖合同不能解除
本案涉及合同履行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行使解除权的问题。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及要求被告退还车款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
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合同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获得权利救济。也就是说,只有合同的履行达到缔约目的不可能获得实现的程度,方能发生法定解除权,未达到此程度应当严格限制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保护交易安全。
本案中,涉案车辆在销售过程中,短期在展厅供不特定消费者对车子的外观、内饰进行实车观察和体验,未对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被他人实质使用过的车辆,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损害程度,故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侵犯知情权,法院酌情确定赔偿
买卖合同中因存在履行瑕疵但尚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发生法定解除权条件,应当限制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维护“合同必须严守”这一合同法的基石。
此外,履行瑕疵尚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损害程度,不构成欺诈的情形,不支持退一反三的主张。但鉴于被告存在履行上的瑕疵,在交付车辆时未如实向原告披露曾将涉案车辆在展厅展示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选择仍有一定影响,故综合车价及对原告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法院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近年来,伴随汽车销售量不断增加,围绕汽车买卖所引发的合同纠纷亦呈现上升趋势。在此,法官郑重提醒,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告知消费者售卖车辆的真实情况,消费者亦要对车辆整体进行全面审慎的检查,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