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12日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恋爱期间,恋人之间难免发生财物往来,往往会涉及较大金额。一旦恋情告终,有的不甘心“人财两空”,追要恋爱期间付出的财物。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到底是彩礼还是赠与呢?近日,芝罘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维护恋爱关系促进双方感情而支出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属于一般性赠与,而非彩礼。
恋爱无果起诉要求返还所赠财物
2023年11月,周某与梁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
恋爱期间,周某带梁某矫正牙齿,花费12000元;在梁某生日当天,周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200元作为生日礼物。2024年2月14日,周某购买对戒共计花费11800元,其中梁某的戒指花费6600元。
相处半年后,梁某以性格不合提出了分手,双方结束了恋爱关系。
周某要求梁某返还恋爱期间的牙齿矫正费12000元及转账、戒指,遭拒,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周某称其与梁某从一开始相处就是以结婚为目的。上述花费系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的赠与,均属于彩礼。
周某还称,购买对戒系为缓解结婚时一次性购买的压力,戒指是订婚戒指(彩礼)。
法院认定所赠财物不属于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彩礼纠纷是习惯法与成文法交织的特殊领域。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述费用发生在恋爱初期,尚未订立婚约关系。周某虽主张给付财物的行为系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的赠与,但每笔款项均未附有明确说明;从原告给付上述财物的时间、种类、价值数额判断,应系恋爱中周某为维护恋爱关系促进双方感情的赠与,且物品的价值也在双方经济能力能够承受的范围内。
周某虽主张是彩礼,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应认定上述花费为双方交往期间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无条件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
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物质也许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精神上的碰撞更为重要。金钱并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因此,恋爱期间双方要保持清醒、理智,合理适度转账、消费,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这样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赠与
彩礼是男女双方按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维护恋爱关系促进双方感情而支出的价值不大的财物、礼金,及一方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属于一般性赠与,而非彩礼。
赠与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