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逾期后,还款怎么算?

法院:若合同未约定,尊重交易习惯

2025年02月13日

王某

向某银行借款

113万元

某银行

王某拖欠本金

30646.4元

欠付利息58148.46元

罚息1755.86元

复利2907.87元

总拖欠93458.59元

还款

93458.59元

王某

93458.59元

系用于清偿贷款逾期本息

法院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谭智文

为购买房屋向金融机构贷款是购房的普遍操作方式,金融机构为维护自身权益大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后“加速到期”的条款。但由于金融机构的原因导致借款人部分还款后仍存在逾期情况的,借款人的行为是否依然构成违约?是否导致借款合同加速到期?近日,福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银行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

2020年12月,王某为购房与某银行福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某银行福山支行借款113万元。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贷款人可以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某银行福山支行依约向王某发放贷款。

王某在履行过程中存在逾期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未还的情况。某银行福山支行向王某出具《回执》,载明合同项下贷款余额1099435.32元,其中拖欠本金30646.4元,欠付利息58148.46元、罚息1755.86元、复利2907.87元,总拖欠93458.59元。

某银行福山支行诉至福山法院,主张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加速到期,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息1118457.36元(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某与某银行福山支行联系办理还款业务,并通过微信向某银行福山支行业务经理孙某明确表示,其所还款项是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未到期的不予提前偿还。此后,王某在某银行福山支行柜台处存款93500元。某银行福山支行扣收贷款93458.59元并出具《业务凭证》,载明:还款金额93458.59元、还本金额93458.59元。王某在《业务凭证》“本人已核对上述打印内容准确无误”处签字。

法院认定借款人还的是逾期本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还款是针对贷款的本金部分还是逾期本金及利息,以及《借款合同》是否加速到期。

王某虽在还贷过程中存在逾期情况,但在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还款93458.59元。对此,某银行福山支行与王某对还款性质认识不一致。

福山法院认为,王某在前往某银行福山支行处办理业务前,已经与孙某进行了充分沟通,孙某也明确知晓该93458.59元系用于清偿贷款逾期本息;某银行福山支行扣收的款项与王某逾期的贷款本息数额完全一致,某银行福山支行亦应知晓王某所还款项是用于抵扣逾期本息。

《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虽未约定扣收顺序,但王某此前的还款《交易明细》中均体现为“还本息”,可见贷款逾期后的清偿用于优先抵扣逾期本息是某银行福山支行惯常业务操作。

虽王某在《业务凭证》签字,但某银行福山支行作为金融领域的专业机构,在理应知晓王某业务需求的情况下,作出了不符合惯常的业务操作,且无法对该业务操作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王某的签字不应视为对其还款93458.59元用于抵扣本金的认可。

法官说法:加速合同到期有失公允

福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银行福山支行操作与王某的业务需求不一致,导致《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利息(含罚息、复利)未能被实际清偿的责任不应归咎于王某,应认定王某偿还了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银行福山支行的诉讼请求。某银行福山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烟台中院,烟台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既要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保护,也要注重保护民生福祉。本案中,借款人已积极补正其违约行为并支付了因逾期违约而产生的罚息、复利,这种情况下仍加速合同到期对其有失公允。故某银行福山支行主张应贷款加速到期并以此为由要求王某偿还到期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