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28日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那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责任又该由谁承担?近日,烟台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例。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
廖某某在某建工公司承建某小区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2021年11月的一天早上,廖某某从家出发,骑二轮摩托车前往工地上班途中,与客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交警认定,本次事故中廖某某负同等责任。事故造成廖某某颅脑损伤及骨折,在医院住院53天,花费医疗费105318.29元。
事故发生后,廖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认定工伤并要求某建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廖某某的仲裁请求。廖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构成工伤,由用人单位偿付40余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厘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廖某某事故发生时是否是“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损害被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合理条件,在时间上应当是上下班途中;空间上应当满足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责任上应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经依法审理,认定廖某某系在上班打卡时间,且在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办理工伤保险理赔需要双方当事人配合提交相关理赔材料,为防止当事人相互推诿,提高理赔效率,保护工伤职工,最终判决由某建工公司支付廖某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400487.29元。某建工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支付中予以相应抵扣。
法官说法:工伤认定要结合时间、路线、目的等要素
工伤案件认定“上下班途中”应当结合以下要素进行分析:
首先,就时间要素而言,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所处的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当员工出现迟到、早退现象是否仍然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迟到、早退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于职工本人而言,即便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过错,也不能因此丧失工伤保险的资格。因此,对于迟到、早退的判断应当结合综合因素,采取不同的标准。
其次,就路线要素而言,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认定“合理路线”。因客观原因,如天气情况、突发事件、交通路况等绕道通行,应当视为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如果因个人原因需要绕道行走时,也应当具体分析,如买菜、接送孩子上下学等属于日常所必须的活动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最后,就目的要素而言,应当将其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具体是指员工到公司上班,工作结束后回家的目的,以住所地与公司两地为起始点,并且不被中断、脱离的情形。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