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03日
咨询:刚入职的员工还未来得及参加工伤保险就发生了工伤事故怎么办?
答复: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咨询:如果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时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复: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咨询:工伤职工如何申请旧伤复发治疗?
答复: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填写《烟台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旧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张孙小娱 佘保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