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16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佘保轩)日前,有市民通过“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咨询,她是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以后,工伤医疗费还有个人负担部分是合理的吗?
记者从烟台市社保中心了解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超出“三目录”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超出工伤保险“三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的相关费用,应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经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未经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同意,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负责。